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5617号。
申请人:杨*,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李*,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深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李*。
被申请人二:*(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王*。
案由:工资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 二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一、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0日至2024年5月2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826.77元;2、以上由被申请人一支付,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其于2023年3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二,双方有签订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担任专利交付专员和方案助理,于2024年1月1日被申请人二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转移至被申请人一,双方有签订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担任专利交付专员和方案助理,申请人月工资底薪为6000元+提成(但不清楚提成计算方式),每月10日左右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不需要在工资表上签名领取工资,有发放电子工资条,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通过钉钉打卡记录考勤,最后工作至2024年5月28日,于当天正式离职,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申请人就上述主张提交的两份《劳动合同》(已核对原件)、《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已核对原件)及《补充协议》(已核对原件)为证。
经查,两份《劳动合同》分别记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方案助理,落款处该有被申请人一公章及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签订了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专利交付专员,落款处该有被申请人二公章及申请人签字;《终止劳动合同协议》记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于2023年12月31日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二签订补充协议,内容载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二的工作年限合并至被申请人一,申请人的薪酬待遇等不变,申请人的社保、公积金于2024年1月起由被申请人一缴纳,申请人的工资于2024年1月起由被申请人一支付,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未按时足额向申请人履行的所有债务关系全额承担连带责任,落款处盖有被申请人一、二公章及申请人签名。
本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与被申请人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委对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因被申请人一未向本委提交答辩书以及任何相关证据材料,应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项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离职时间等申诉事由予以采信并采纳。
二、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申请人基于离职时与被申请人一有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申请人的3、4月薪资共计7992.28元,5月薪资及加班调休等未休完折算薪资的各项费用4834.49元,合计12826.77元,但被申请人一至今未支付,故依法按协议书约定的金额诉求。
经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内容载明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于2024年5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基于劳动关系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终止,申请人3、4月薪资共计7992.28元、5月薪资及加班、调休等未休完折算薪资等各项费用预估合计人民币4834.49元,以上共计12826.77元,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一付清协议约定的费用后,即被申请人一已付清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全部费用……双方承诺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落款处盖有被申请人一公章及申请人签字按捺。
本委认为:因被申请人一未到庭,未向本委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双方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履行约定的义务,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故本委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一未按协议履行的主张予以采信。据此,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被申请人一应按协议书中约定的金额12826.77元支付申请人。
三、关于连带责任:申请人主张其提交被申请人一、二及申请人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的工资2024年1月起由被申请人一支付,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未按时向申请人履行的所有债务关系全额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二对申请人第1项仲裁请求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委认为:据申请人提交的《补充协议》查明,经查明,协议中被申请人一、二与申请人约定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未按时足额向申请人履行的所有债务关系全额承担连带责任,故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委对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0日至2024年5月2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826.77元;
二、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马敏如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