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5】3521号。
申请人:邹*,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余*,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
案由:工资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资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邹*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2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9778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于2024年12月1日入职,担任主播,双方有签订期限自2024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自2024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月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8000元,另有提成;由被申请人每月15日至2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领取工资需要在工资表上签名,有发放工资条;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5小时,以微信工作群打卡方式记录考勤;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5年5月23日,当天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没有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当天正式离职。申请人就上述主张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件详情”为证。
经查,《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均盖有被申请人公章及申请人签名,内容载明的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均与申请人当庭陈述一致;“银行流水”显示被申请人分别于2025年1月15日、2月21日向申请人转账7574.31元(备注12月工资)、4817.58元(备注工资2025年1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离职;“邮件详情”显示申请人于2025年5月23日向收件人“韩*”及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邮寄“文件”,由本人签收。
本委认为:据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足以反映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故本委对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因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答辩书以及任何相关证据材料,应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项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离职时间等申诉事由予以采信并采纳。
二、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申请人主张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23日期间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依法按8000元×3个月-(397.75元+118元)×2个月(2025年2、3月)+8000元÷24天×19天=29301.83元计算诉求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当庭计算为准。
本委认为:因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诉求期间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该期间的出勤及工资支付情况予以采信。据此,根据申请人主张的月工资标准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9221.37元[8000元×3个月-(397.75元+118元)×2个月+8000元÷21.75天×17天]。另外,据本委前述对相关事实的查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23日解除,故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5月24、25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申请人被迫离职,故依法按8000元×0.5个月计算诉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本委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交的“邮件详情”查明,其邮寄的内容仅为“文件”,无法体现其中的内容,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收件人“韩*”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则申请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离职时已就离职事由向被申请人告知,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申请人诉求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委对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2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9221.37元;
二、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马敏如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