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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93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9
名称: 公开裁决书136-深南劳人仲案【2024】953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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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36-深南劳人仲案【2024】9539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9539号。

  申请人:任*,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郑*。

  案由:工资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资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任*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759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份的报销款30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及报销款利息10000元(当庭自愿撤回该项仲裁请求)。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其于2021年10月1日入职,担任品牌运营部主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9200元,没有工资结构;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不需要签名领取工资,没有发放工资条,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企业微信打卡方式记录考勤,最后工作至2023年6月30日,次日起正式停止工作离职。申请人就上述主张提交“银行流水”“社保参保记录”为证。

  经查,“银行流水”显示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3月24日、7月1日、7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2023年4月15日、6月19日向申请人转账8951.45元(主张系2022年2月工资)、8951.45元(主张系2022年4、5月部分工资)、

  4951.45元(主张系2022年6月部分工资)、4951.46元(主张系 2022年7月部分工资))及4951.45元(主张系2022年8月部分工资)、4951.45元(主张系2022年9月部分工资)、4951.45元(主张系 2022年9月部分工资)、4948.84元(主张系2022年10月部分工资)、8978.19元(主张系2023年3月工资)、5000元(主张系2023年5月工资);“社保参保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本委认为:据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社保参保记录”反映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转账款项,为申请人缴纳相应月份的社保,且申请人从事的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内,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故本委对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因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答辩书以及任何相关证据材料,应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项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离职时间等申诉事由予以采信并采纳。

  二、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申请人主张在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没有足额支付申请人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依法按9200元×14个月-被申请人已支付(8951.46元+4951.45元+4951.46元+4951.45元+4951.45元+4951.45元+4948.84元+8978.19元+5000元)=76164.25元-2742.32元(该期间社保个人承担费用)=73421.83元计算诉求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以当庭计算为准。

  本委认为:因被申请人未到庭,本委无法核实申请人诉求期间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该期间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予以采信。据此,根据申请人主张的月工资标准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核算,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73421.83元,未超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三、关于报销款:申请人诉求的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处理范围,故本委不予裁定。

  四、关于拖欠工资及报销款利息:申请人当庭自愿撒回该项仲裁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委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依照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委对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73421.83元;

  二、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及报销款利息10000元的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马敏如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