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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929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9
名称: 公开裁决书135-深南劳人仲案【2024】891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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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35-深南劳人仲案【2024】8918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8918号。

  申请人:朱*,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述争议案件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依法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及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4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7000元(当庭明确仲裁请求期间);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销款5315.46元;3、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五险;4、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公积金。

  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书面答辩及任何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被申请人系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法定代表人胡*,主体状态为开业(存续)。

相关案情

  一、基本情况:申请人主张于2022年6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用户运营经理,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3日,试用期为3个月。申请人主张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没有工资结构,2023年9月起每月发放住房补贴1200元。每月2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的工资。不需要签名领取工资,有发放工资条。申请人主张入职起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2023年9月起调整为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通过企业微信打卡记录考勤。申请人主张最后工作时间及离职时间均为2024年4月14日,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申请人就其主张向本委提供《劳动合同》《薪资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述证据已核对原件)《招商银行交易流水》《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等予以证明。经查,《劳动合同》记载合同期限为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试用期为3个月;乙方在运营部门工作;合同落款处有申请人签名及盖有被申请人处公章。《薪资证明》记载:兹有朱*女士,身份证号*,2022年6月13日入职我公司并工作至今,现在运营支持中心部门担任用户运营经理,近一年该员工税前月均收入人民币16200元(含税前的工资与房补津贴收入),落款处盖有被申请人处公章,落款时间为2024年4月14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兹有朱*女士,身份证号*,自2022年6月13日入职我公司,工作至2024年04月14日。现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个人辞职、合同期满,双方协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于2024年4月14日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落款处盖有被申请人处公章,落款时间为2024年4月14日。《招商银行交易流水》记载申请人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2024年2月、2024年4月由被申请人及案外佛山*科技有限公司按月转账,转账备注为“代发工资”,金额为13000元至15000元不等。《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记载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社保。《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记载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3年6月至2023年7月公积金。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委对被申请人依法按缺席裁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其庭审陈述相互印证,鉴于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本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委采信上述证据,并据此采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对申请人关于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月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最后工作时间及离职时间的主张均予以采信并采纳。

  二、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问题:申请人主张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及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4日期间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未支付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16200元×3个月+15000元÷25天×12天+1200元计算,诉求57000元。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具有举证责任,因被申请人未出庭质证及答辩,亦未向本委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本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经本委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及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6048.28元(按16200元×3个月+16200÷21.75天×10天计算)。

  三、关于支付报销款、补缴社保及公积金的问题:本委认为: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报销款、补缴社保及公积金等诉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范围,故本委不作处理。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及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6048.28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蔡沁园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