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4765号。
申请人:刘*,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凌*。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5805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餐补1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3000元;5、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其于2024年3月11日入职被申请人,担任院长;工作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申请人在招聘网站上发布简历,被申请人前法定代表人联系本人后面试入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15000元+餐补600元,双方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但在职期间未领取过工资,不清楚发放方式,不需要签名领取工资,有发放电子工资条;申请人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9小时,没有考勤;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4年4月30日,次日起正式离职。申请人就上述主张提交“工资条”、与被申请人前法定代表人叶*以及被申请人前台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经查,“工资条”显示申请人职务、入职时间、工资明细等;“微信聊天记录”系微信截图打印件,内容记载3月12日申请人与对方就系统登录、工资事宜等进行沟通。
本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为电子打印件,未经法定机构进行证据固化,且未举证证明该微信截图中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真实性存疑,故本委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条”未有被申请人的标识,亦未有被申请人的签章,且无法体现与被申请人存在关联,故本委对该证据不予采纳。据此,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从属性特征,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产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且未反映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支配,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故本委对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基于上述理由,现申请人所有仲裁请求,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本案的所有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 马敏如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