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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925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9
名称: 公开裁决书131-深南劳人仲案【2023】943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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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31-深南劳人仲案【2023】9439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9439号。

  申请人:李*,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向本委提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案情

  关于劳动关系事宜:申请人主张于2020年8月20日入职,担任托育教师,双方有签订期限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收回,故申请人未持有该合同文本。申请人主张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高温费+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安全奖+全勤奖+课时提成+业绩提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5500元左右,每月15日由被申请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的工资,不需要签名领取工资,有发放工资条。申请人主张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通过企业微信打卡记录考勤。申请人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31日解除。

  申请人就其主张向本委提供《银行流水》《社保清单》予以证明。

  据《银行流水》显示:记录被申请人2022年1月至10月期间有向申请人转账款项,转账信息备注为工资;据《社保清单》显示:记录被申请人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间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项依法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法律后果,故本委对《银行流水》、《社保清单》予以采纳,上述证据反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工资及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被申请人已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作时间、离职时间等申诉事由均予以采信并采纳。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委对以上事实的认定,本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吴  君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