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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92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9
名称: 公开裁决书128-深南劳人仲案【2024】223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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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28-深南劳人仲案【2024】2237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2237号。

  申请人:朱*,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前海*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负责人:王*。

  委托代理人:陈*、曾*,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由: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朱*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723.56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情况及工作岗位:双方确认,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入职*物业管理服务(深圳)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日*物业管理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关系转移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与*物业管理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0月1日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承接申请人在*物业管理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工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签订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担任客房部达人。

  二、月工资发放情况:双方确认,申请人2023年3月应发工资为4600元,2023年4月应发工资为4500元,2023年5月应发工资为5741.38元,2023年6月应发工资为4500元,2023年7月应发工资为5120.69元,2023年8月应发工资为4500元,2023年9月应发工资为4500元,2023年10月应发工资为6362.07元,2023年11月应发工资为4500元,2023年12月应发工资为4500元,2023年年终奖5400元,2024年1月应发工资为5120.69元,2024年2月应发工资为6482.99元。

  三、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24年3月20日。

  四、离职原因及赔偿金问题:申请人主张,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员工公寓内和酒店另外一名工程部员工李*发生打架斗殴行为,严重违反酒店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申请人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5430.88元×2个月×2倍=21723.52元计算,以当庭计算为准。

  被申请人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三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辩称,1、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与同事李*在员工宿舍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申请人未克制其情绪,先动手对李*进行殴打,随后双方发生互殴,最终导致李*受伤。申请人提交的《员工公寓管理制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手册》均已明确规定禁止员工打架斗殴。申请人打架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影响被申请人的商业形象及用工管理秩序,给员工之间造成不良影响。就其上述主张提交《朱*手写事情经过说明》、《李*手写事情经过说明》、《在场员工手写的事情经过》予以证明。2、为考虑方便申请人就业,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以个人辞职为由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在辞职信中签字确认,故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就其上述主张提交《辞职信》《辞职申请表》予以证明。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朱*手写事情经过说明》部分内容载明:该天18点后我从外面回到*宿舍,还在洗手台前弯着腰刷牙……只见洗手台下面的桶被人拉着不断碰撞我的腿……我扭头对着站在卫生间门口的他说道:你要拿东西不知道开口说话吗?叫我让一下就行了,一个劲往我腿上撞,有你这样做得吗?然后这位做错事的同事盯着我说:撞了你又怎么样嘛……我便放下牙刷,走到他面前对他说:你小小年纪撞了人没个歉意,还这么嘴硬!后我在卫生间不知轻轻拐了他一下,还是推了他一下,当时穿着拖鞋的他扭过身便朝毫无戒备的我双拳出击……我警示性的轻轻碰了你一下,你即挥拳出击,我不得已回一拳……以上便是客观事情经过。经过人:朱*。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载明:第七条,劳动纪律,1、甲方有权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通过公司公告栏、培训、文件传阅签收……等形式告知乙方。乙方有责任不定期通过以上方式查阅、学习和理解相关制度规定。2、乙方知晓并承诺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乙方可到甲方人力资源部进行查阅现行之规章制度版本;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乙方确认已知悉甲方的全部现行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且不得以不知为由免除责任。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手册》部分内容载明:13.6违纪行为:

  参与斗殴或怂恿打架斗殴-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对《朱*手写事情经过说明》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李*手写事情经过说明》三性不予认可,与事实不符;对《在场员工手写的事情经过》真实性无法确认,但部分事实经过予以认可;对《劳动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员工手册》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公示、告知、培训、传阅,申请人亦未签名确认;对《辞职信》《辞职申请表》真实性予以认可,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3月20日解除,辞职信、申请表书写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

  经查,据申请人提交的《员工公寓管理制度》部分内容载明:1、员工入住公寓前仔细阅读《员工公寓管理制度》,熟悉本制度的各条款,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制度,任何违反本制度的同事将依照《员工手册》进行处分……3、严禁在公寓内打架斗殴、组织或参与赌博、酗酒、打麻将、吸毒……人力资源部。

  被申请人对《员工公寓管理制度》三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不予

  认可。

  本委认为,首先,劳动关系解除权属于消灭性形成权,即一经行

  使劳动关系解除权,便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已向申请人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即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3月20日解除,《辞职信》《辞职申请表》书写时间均为2024年3月21日,故本委对《辞职信》《辞职申请表》不予采纳。其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都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申请人作为劳动者一方,应按照合同约定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与同事李*为琐事发生口角导致矛盾激化,直至双方打架,宿舍属于广义范围内公司的延伸,依据《员工手册》第13.6违纪行为之规定,被申请人可按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 叶 聪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覃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