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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91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9
名称: 公开裁决书122-深南劳人仲案【2024】497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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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22-深南劳人仲案【2024】4971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4971号。

  申请人:吴*,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殷*,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工资差额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工资差额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吴*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殷*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71.96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784.34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121.73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620.69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8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620.69元;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4年4月8日。

  二、工作岗位:室内设计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4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8日,试用期2个月(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6月8日)。

  四、月工资标准: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5000元(按绩效考核标准执行),试用期薪资按工资标准的90%发放。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7.5小时,通过企业微信打卡记录考勤。

  六、解除时间: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8日以申请人不符合录用条件、学历登记信息造假、不符合转正条件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向申请人出具《通知书》。

  七、关于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主张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6月10日期间正常出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绩效不达标,克扣申请人个税、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存在未足额支付申请人上述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情形,故依法诉求,计算方式详见申请书。

  被申请人表示:其认可申请人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71.96元,同意支付。但对申请人主张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1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不认可。因申请人在绩效考核中未按要求进行自评,而由上级直接考核其绩效。根据考核结果,申请人的工作表现未达到公司绩效薪资的发放标准,因此被申请人依据绩效考核制度未能足额支付绩效薪资。

  本委认为:首先,经上述查明,申请人的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标准执行。被申请人虽主张申请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绩效薪资的发放标准,但并未提供相关绩效考核标准,亦未提供申请人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据此,本委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其次,经庭审查明,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代扣代缴2024年5月的个人所得税。最后,根据双方认可的《通知书》查明,被申请人同意结算申请人的薪资至2024年6月10日。综上,鉴于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71.96元,故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6月1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178.03元,经核算,该金额未超过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八、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2024年6月1日、2024年6月8日休息日各加班0.5天,提交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故依法诉求,计算方式详见申请书。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在周六并未到被申请人办公室上班打卡,实际并未发生加班行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能证明其存在加班行为,且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入职前已明确告知“如果线上有工作相关问题需要处理,不构成加班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

  本委认为:申请人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加班的事实,但被申请人对此不认可。经查,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申请人与他人进行工作沟通,但无法直接证明其存在休息日加班,且申请人未对该证据进行公证或固化,本委无法核实聊天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本委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予采信。除此外,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综上,申请人诉求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九、关于离职原因及赔偿金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解除的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故依法诉求赔偿金,按15000元×0.5个月×2倍计算。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1、申请人提供虚假学历信息,构成欺诈。申请人在入职登记中申报的学历为全日制本科,毕业院校为齐鲁工业大学,入学时间为2014年9月1日,毕业时间为2018年6月1日,学制为4年,然而,经公司核实,申请人实际并未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而是通过非全日制自考方式获得的本科文凭。根据齐鲁工业大学自考网站的信息,自考本科的学制一般不超过2年,而申请人的实际毕业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与其申报的教育经历和毕业时间严重不符。申请人在提供入职材料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且提供了虚假学历信息,明显违反了其在《员工入职承诺书》中所做的承诺。根据承诺书第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试用期内申请人不符合转正条件。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相互考察和了解的重要阶段,目的在于用人单位判断员工是否符合岗位的要求。被申请人在试用期间对申请人的工作能力、表现和职业素养进行了综合评估,结果显示其未能达到被申请人所需的岗位要求。因此,被申请人决定在试用期结束前对申请人不予转正。这是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是试用期制度的应有之义。3、申请人存在双重雇佣行为,违反《员工入职承诺书》。在入职期间,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仍然在其之前的公司领取薪资。这种行为违反了其在《员工入职承诺书》中所承诺的“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条款。根据承诺书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基于此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当庭向本委提供了《员工入职承诺书》《申请人个人简历》《申请人入职登记信息》《申请人毕业证书》。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不予质证。

  本委认为:首先,据双方认可的《通知书》查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符合录用条件、学历登记信息造假、不符合转正条件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供申请人的录用条件及转正条件标准,亦未提供申请人不符合录用条件及转正条件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其次,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个人简历》《申请人入职登记信息》《申请人毕业证书》证明申请人学历登记信息造假,经查,《申请人个人简历》系打印件,申请人并未签名确认,无法证明系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入职登记信息》系电子截图,被申请人未对其进行公证或固化,且该信息登记在被申请人所有的办公系统中,本委无法核实是否系申请人自行填写;《申请人毕业证书》显示吴*参加室内设计专业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定,准予毕业。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及齐鲁工业大学均加盖公章。因此,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学历登记信息造假。最后,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双重雇佣行为。综上,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500元(13500元×0.5个月×2倍)。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等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6月1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3178.03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35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刘  慧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