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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915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9
名称: 公开裁决书121-深南劳人仲案【2024】658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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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21-深南劳人仲案【2024】6584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6584号。

  申请人:赖*,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姜*。

  委托代理人:黄*、张*,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赖*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张*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95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300.71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期间年终奖8666.67元;4、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9月6日至2024年8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问题:申请人主张2021年9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2024年8月14日向被申请人处办公地址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收到该份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5日解除。

  据申请人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部分内容载明:深圳前海*软件有限公司……本人于2021年9月6日入职公司……1、未足额支付本人劳动报酬;2、未经本人协商一致,单方面降低本人薪资,损害本人合法权益;3、未足额为本人缴纳五险一金;4、不提供劳动条件……自公司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即时解除……通知人赖*,2024年8月14日。

  被申请人对《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真实性予以认可。

  被申请人辩称,确认申请人2021年9月6日入职,2024年8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认为该份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24年8月14日,即2024年8月14日申请人已履行解除权,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4年8月14日。

  本委认为,据上述庭审查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已明确载明被申请人自收到该份通知书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知悉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5日解除。综上,本委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21年9月6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工作岗位:前端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期限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

  四、月工资结构:自2021年12月6日起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2200元+岗位工资4300元+考核工资6500元。

  五、关于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其自2021年9月6日入职起即被派至项目方工作,2024年7月4日申请人接到项目对接负责人通知,要求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退场,2024年7月11日申请人遵照待岗通知安排,前往被申请人处办公地址打卡上班,有《上下班签到表》予以为证,2024年8月9日17:30被申请人发出《休假通知书邮件》,在未与申请人协商的前提下,单方通知申请人自8月12日起休长假,期间工资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诉求期间工资,故依法诉求。按2024年7月工资差额6726元+2024年8月工资差额7293.95元-已支付的1019.95元=13000元计算,以当庭计算为准,关于2024年7月工资差额有《工资条》予以证明。

  据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条》部分内容载明:转正后工资13000元,其他扣款6726元,应付工资6274元,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439.04元,税后工资5751.46元。

  被申请人对《上下班签到表》《休假通知书邮件》《工资条》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系从事技术外包服务的公司,当初招录申请人就是为了完成客户的发包任务,基于所属行业的特殊性,外包行业中项目的岗位不稳定。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至7月10日在项目方工作,该期间被申请人按正常薪资标准发放工资。2024年7月11日起从项目退项,进入待岗状态,2024年7月11日至8月11日期间的工资应按《员工手册》规定,按2360元/月核算。申请人2024年8月12日至8月14日期间为休假状态,该期间工资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1888元)进行计算,故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工资,无需支付工资差额。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手册》部分内容载明:4、薪金调整机制……(2)员工被项目组退回公司的为待岗人员,公司自人员待岗之日起只支付基本工资;待岗人员必须遵从公司的考勤规定,服从公司的安排。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载明:甲方:深圳前海*软件有限公司,乙方:赖*……本合同未列明事宜,以《员工手册》规定为准。《签收单》:本人已收到了深圳前海*软件有限公司讨论、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员工手册》(V1.0试行版),我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此《员工手册》……员工姓名:赖*,签署日期:2021年9月3日。

  申请人对《员工手册》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未见过该份手册;对《劳动合同》《签收单》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委认为,首先,《员工手册》中已明确约定,因申请人被用工单位退回由被申请人安排待岗期间,劳动报酬仅支付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申请人已签署《劳动合同》《签收单》,表明其对《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知悉并确认,故被申请人按2360元核算申请人待岗期间的薪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次,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自2024年8月12日起休长假,期间工资亦按1888元为基数进行计算,上述工资计算基数已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不符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故应按2360元核算申请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工资。综上,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00.30元[(13000元÷21.75天×8天)+(2360元÷21.75天×25天)-2024年7月已支付工资6274元-2024年8月已支付工资1019.95元]。另,2024年8月15日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故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六、关于经济补偿问题:申请人主张,2024年8月14日其以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方面降薪、未足额缴纳五险一金、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故依法诉求。按13701.06元×3个月=41103.18元计算,仅诉求40950元。

  经查,据被申请人提交经申请人确认真实性的《工资表》部分内容载明: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3000元,2024年3月应发工资13597元,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3000元。此外,双方在庭审中确认2024年5月31日发放2023年年终奖7580.55元。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工资的情形,申请人离职时通过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离职原因,已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经核算,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2763.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8291.19元(12763.73元×3个月)。

  七、关于年终奖: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处人力部门员工曾与申请人在入职前通过微信方式沟通年终奖事宜,双方明确约定申请人每年享有年终奖,但被申请人未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期间年终奖,故依法诉求。按13000元÷12个月×8个月计算。

  被申请人辩称,年终奖金不属于法定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对年终奖作出任何约定,且根据申请人已签署的《员工工作须知》第10条(每年年终奖将根据公司盈利情况,结合员工个人表现评定,发放时间以公司运营部通知为准),在申请人离职前,被申请人并无任何关于2024年年终奖的发放计划。

  申请人对《员工工作须知》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委认为,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根据当年效益对员工一年工作业绩的一定奖励,属于特殊的薪资,并非用人单位法定的支付义务,用人单位根据其公司的经营状况、员工表现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年终奖发放的条件和标准,即对年终奖享有完全自主的发放权利。申请人根据入职前与被申请人处人力部门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被申请人处的发放惯例诉求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年终奖,并未向本委提交其他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发放年终奖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9月6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00.3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8291.19元;

  四、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叶 聪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淦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