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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91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9
名称: 公开裁决书117-深南劳人仲案【2024】809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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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17-深南劳人仲案【2024】8098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8098号。

  申请人:廖*,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向*,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姜*。

  委托代理人:张*、黄*,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廖*及委托代理人向*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黄*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用人单位停缴失业保险导致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82.04元(当庭撤回该项仲裁请求);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用人单位拒绝承认离职原因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导致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620元(当庭撤回该项仲裁请求);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招聘交付专员,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二、月工资标准:试用期月工资标准7200元,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2360元+岗位工资1640元(含保密工资500元)+考核4000元。

  三、关于离职情况及经济补偿: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不提供劳动条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申请人最后工作日为2024年10月10日,次日起正式停止工作离职,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故依法诉求。按8000元×1.5个月计算。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1、《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显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未出具正式的待岗通知、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工作的行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待岗规范》显示待岗地址、工位、出勤时间、签到要求、设备安排、信息安全和保密、纪律要求等条款;3、《员工上下班签到表》显示申请人2024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的出勤情况。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三性予以认可。被申请人辩称:确认于2024年10月10日当天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不认可申请人主张的离职原因,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系自行离职,申请人最后工作日为2024年10月10日,离职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申请人属于需派遣至项目工作的员工。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为技术外包,存在特殊性,申请人所在项目于2024年9月30日结束,被申请人进行待岗处理,符合《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的规定。待岗期间被申请人有安排申请人培训,且正在安排申请人进行新的面试,但申请人于待岗第三天就提起被迫解除。

  经查被申请人提交的1、《退场通知书》显示,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退场,并表示将积极为申请人协调并尽快安排项目面试,要求申请人做好简历及面试准备,落款日期2024年9月14日;2、《待岗通知书》显示,因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从所在项目撤场,目前公司暂无相匹配的工作岗位予以安排,故通知申请人自2024年9月30日18:00进入待岗状态。待岗期间公司有权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相应安排。落款日期2024年9月30日。

  申请人质证意见:1、《退场通知书》确认有收到退场通知书,但对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展示过项目退场文件;2、《待岗通知书》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未经合法程序安排申请人待岗,不合理不合法。

  本委认为: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向申请人出具了待岗通知书,并在待岗期间向申请人提供了待岗工位及设备,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及发放工资,据此,申请人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四、关于损失:申请人当庭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请求,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不悖,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委对申请人该项诉请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一项及第二项仲裁请求;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  赖细辉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淦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