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5】523号。
申请人:庞*,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黄*,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郑*。
委托代理人:张*,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庞*及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28元(当庭明确仲裁请求);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5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6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6436.78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6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请人于2023年10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工程部组长,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0月6日至2024年10月5日,约定试用期一个月。
二、月工资标准:申请人入职时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2024年6月起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000元。
三、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小时,以指纹或人脸识别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四、离职时间:2024年12月17日。
五、关于工资差额:鉴于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00元及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028元,故申请人的第一项及第二项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六、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日常工作细节中存在纰漏,罚款500元,申请人认为该罚款不合理,故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离职通知。按7000元×1.5个月计算。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作为工程部组长,多次检查办公室但未解决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工作存在问题,对申请人扣除工资500元,申请人对该处罚不服,于2024年12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离职申请,被申请人签收了该文件,但认为申请人的被迫解除理由不成立,属于自行离职。
本委认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扣除申请人500元工资的合法依据,且申请人对于该扣款并不予以认可,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本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750元[(6000元×6个月+7000元×6个月)÷12个月×1.5个月]。
七、关于年休假工资:申请人主张已工作16年,每年享有10天年休假,在职期间从未休过年休假,现申请人已离职,故依法诉求。按7000元÷21.75天×10天×200%计算。
经查申请人提交经被申请人确认真实性的《深圳社会保
险参保证明》显示,申请人工伤保险累计缴费196个月。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的假期可以串休,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没有申请年休假,属于自动放弃。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用工管理方未举证证明申请人
已休其应享受的年休假,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请人提交的《深圳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可以佐证申请人在入职被申请人前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依法应享有年休假10天。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核算,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未超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八、关于律师费: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民事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申请人因该劳动争议案件支付律师费6000元,根据本委对申请人仲裁请求支持比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5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02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975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6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6436.78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赖细辉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淦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