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907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9
名称: 公开裁决书113-深南劳人仲案【2025】606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公开裁决书113-深南劳人仲案【2025】606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5】606号。

  申请人:李*,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付*、李*,均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沈*,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付*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80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8091.95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相关案情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23年6月12日。

  二、工作岗位:3D模型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6月12日至2026年6月11日。

  四、月工资标准: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为22000元,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7600元+绩效4400元。由被申请人提供经申请人确认真实性的2024年1月份至2024年12月份期间的《工资条》记录,申请人2024年1月份至2024年11月份的期间的应发工资分别为22000元、22000元、22000元、22000元、22000元、22000元、22000元、21857.14元、22000元、21928.57元、22000元,该期间的平均工资为21980.52元。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通过钉钉打卡记录考勤。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一、关于离职时间及原因问题:申请人表示: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因公司业务调整,申请人所在岗位被撤销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申请人于当天工作结束后离职。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证。

  被申请人则表示:离职时间属实,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真实性认可。因被申请人老板不想让申请人再次找工作带上履历造假的标签,才会以公司业务调整,申请人所在岗位被撤销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实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申请人工作经历造假,能力不符,导致产品线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申请人离职前6个月工作量并不饱和,但其并未完成相关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载明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有进行协商离职,是否有协商一致不清楚。

  另,申请人表示:双方就离职问题有进行协商,协商理由为业务转型,要求申请人协商解除合同,但并未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从未告知申请人工作经历造假,能力不符,工作量不饱及相关工作未完成情况,不认可被申请人当庭提出的解除理由。

  本委认为:申请人对其提出的解除理由已向本委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予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落款处盖有被申请人公章,被申请人对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真实性予以认可,依据《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委对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及时间予以采信。被申请人对其当庭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并未向本委提供已告知申请人的相关证据,申请人对该解除理由不予认可,故本委对该解除理由不予采纳。

  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出的岗位被撤销的解除理由,并无证据证明,且该解除理由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故依法诉求赔偿金。按22000元×2个月×2倍=88000元计算。

  被申请人则表示:申请人工作经历造假,能力不符,不胜任工作,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入职资料》显示申请人2018年4月至2023年2月在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但实际该公司在2023年1、2月份并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保及支付工资。2、不胜任工作当庭没有证据证明。

  另,申请人表示:2023年1、2月份,申请人确实在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上班,至于该期间为何没有由该公司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代理人不清楚。申请人在入职时已将相关工资发放流水交给被申请人,足以证明其诚实可信。

  本委认为:首先,被申请人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解除理由为因公司业务调整,申请人所在岗位被撤销,申请人当庭表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当庭主张的解除理由,被申请人亦未向本委举证证明,已将当庭主张的解除理由有效告知申请人。其次,发放工资的主体和办理社保的主体并非劳动者所能控制,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工作经历造假依据及证据不足。再次,《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综上,本委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922.1元(21980.52元×2个月×2倍)。

  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申请人表示:确认2023年度已休3天。申请人2024年度应休年假为10天,确认已休3天,2024年度剩余年假为7天,在本案中仅提出了4天未休年假的诉求。按22000元÷21.75天×4天×2倍=8091.95元计算。

  被申请人则表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钉钉截图》显示,申请人2023年可休2天年假,实际已休3天;2024年度已休3天,在职期间申请人合计已休年假6天,申请人已休完年假。

  本委认为:双方当庭确认申请人在职期间已休6天年休假,其中2023年度已休年假3天,2024年度已休年假3天。申请人提供的《社保参保证明》记录工伤保险已办理135个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经本委核算,申请人2024年度可休9天带薪年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091.95元的诉求并未超出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四、关于律师费问题:申请人就其提出的律师费诉求,已向本委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律师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995.95元(96014.05元÷96091.95元×5000元)。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922.1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091.95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995.95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事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谢荣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贺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