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2725号。
申请人:项*,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李*,系*(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张*。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资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庭审,经本委依法送达《开庭通知书》及其它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658390.8元(当庭明确该项仲裁请求);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月度绩效奖金200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320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兑现双方约定的80000份股票期权25000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销款24364.34元;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15000元。
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书面答辩及任何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被申请人系于*年*月*日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问题:申请人主张于2020年7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离职前担任高级算法主管工程师,双方有签订2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7月6日起至2026年7月5日,申请人月固定工资为80000元,2021年10月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通知申请人月工资结构调整为:基本工资80000元+绩效奖金10000元,2023年6月起月工资结构调整为:基本工资80000元+绩效奖金20000元,每月上旬通过被申请人公账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每季度第一个月发放上季度绩效奖金,领取工资不需要在工资表上签名,没有发放工资条,工作时间不固定,无需打卡记录考勤,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3年9月8日,申请人当天停止工作离职,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提交了盖有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招商银行交易流水》《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离职证明》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举证等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项依法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法律后果。本委依据《劳动合同》《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招商银行交易流水》《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离职证明》对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本委对申请人主张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离职时间等申诉事由均予以采信并采纳。
二、关于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期间均正常出勤,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诉求期间的工资,故依法诉求,按80000元×8个月(2022年8月、2022年10月、2022年11月,2023年1月、2023年5月、2023年6月、2023年7月、2023年8月)+离职当月80000元÷21.75天×5天计算。
据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显示:“合同期限2020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薪资为基本工资64000元+绩效工资16000元,合计80000元”。
据申请人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对方账户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转账支付57483.44元(备注为工资);于2022年8月11日转账支付57472.15元(备注为工资);于2022年10月14日转账支付53831.29元(备注为9月工资);于2023年1月13日转账支付39487.54元(备注为12月工资);于2023年4月24日转账支付36075.09元、37964.20元、37455.79元、39568.04元(备注为2月、3月工资);于2023年5月25日转账支付33380.30元、38049.65元(备注为工资)”。
本委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已支付申请人诉求期间的工资,应对其负举证责任的事项依法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法律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出勤情况,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及上述认定,经核算,申请人诉求金额未超过法定标准,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58390.80元。
三、关于绩效奖金问题:申请人主张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均正常出勤,享有月度绩效奖金,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诉求期间的月度绩效奖金,故依法诉求,按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10000元×14个月+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期间20000元×3个月计算,有《与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和《薪资确认书》予以证明,微信聊天对象为法定代表人当庭无证据证明。
据申请人提交的《薪资调整确认书》内容显示:“基本工资80000元/月,月度绩效奖金20000元/月,绩效奖金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本《薪资调整确认书》从2023年6月1日起生效,落款处盖有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及项*签名”。
据申请人提交的《与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2021年10月19日对方昵称‘*’:你这边从这个月开始,每个月加上10000的绩效奖金”。
本委认为,申请人依据《与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薪资调整确认书》主张自2021年10月起月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80000元+绩效奖金10000元,2023年6月起月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80000元+绩效奖金20000元,但其提交《与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的聊天对象身份无法确认,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月工资调整的事实,故本委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其提交的《薪资调整确认书》盖有被申请人公司公章,本委予以采纳。据此,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月度绩效奖金,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依据《薪资调整确认书》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月度绩效奖金,依据充分,本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月度绩效奖金60000元(20000元×3个月)。
四、关于年终奖问题:申请人依据《薪资调整确认书》主张薪资调整确认书中确认申请人每年享有年终奖,被申请人未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终奖,故依法诉求,按80000元÷12个月×年终奖系数2(2021年和2022年年终奖系数均为2,公司的OA系统中可查询,但已无法登录也无法出示原始载体)×2年计算。
据申请人提交的《薪资调整确认书》相关内容显示:“年度绩效奖金:员工年度绩效奖金为(该年度员工在公司基本工资/12)x年度绩效奖金系数。年度绩效奖金系数需综合公司经营情况、所在团队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价值贡献以及您的实际服务时间等因素计算得出,即公司对于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方式及发放数额具有最终决定权,具体按照公司当年度相关制度和政策执行;员工绩效奖金属于附条件的激励奖金,并非您劳动报酬的固定组成部分;员工在公司发放年度绩效奖金前离职的,年度绩效奖金不予计算。……本《薪资调整确认书》从2023年6月1日起生效”。
本委认为,据《薪资调整确认书》显示“年度绩效奖金:员工年度绩效奖金为(该年度员工在公司基本工资/12)x年度绩效奖金系数”,申请人主张2021年和2022年年度绩效奖金系数为2,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委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采信。同时,据该《薪资调整确认书》显示“员工绩效奖金属于附条件的激励奖金,并非您劳动报酬的固定组成部分;员工在公司发放年度绩效奖金前离职的,年度绩效奖金不予计算”,申请人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前已离职。综上,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年终奖,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五、关于股票期权、报销款问题:本委认为,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股票期权、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六、关于律师费问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因该劳动争议案件支付了律师费,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1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胜诉的,已支付的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部分由申请人承担。根据本案裁决结果,申请人诉求律师费,按照胜诉比例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裁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58390.8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月度绩效奖金60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陈乐霖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罗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