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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90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6
名称: 公开裁决书110-深南劳人仲案【2024】630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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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10-深南劳人仲案【2024】6309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6309号。

  申请人:朱*,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赵*。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述争议案件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该案件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朱*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当庭自愿撤回本项仲裁请求);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未发放工资50272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000元(当庭自愿撤回本项仲裁请求);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8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8909元(当庭明确该项仲裁请求期间);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2706元(当庭自愿撤回本项仲裁请求)。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问题: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举证等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申请人就其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银行电子回单》《参保证明》。经查,《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22年3月16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朱*转账9363.99元、2022年4月15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朱*转账9439.95元、2022年5月16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朱*转账9439.95元、2022年6月15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朱*转账11439.95元、2022年7月15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朱*转账11379.95元、2022年8月16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朱*转账11377.26元、2022年9月15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朱*转账11377.35元、2022年10月12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朱*转账11377.34元、2022年11月15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朱*转账11111.20元、2022年12月14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朱*转账10875.34元、2023年1月15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朱*转账10875.37元、2023年2月16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朱*转账11332.34元、2023年3月15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朱*转账13332.35元。《参保证明》显示: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由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为朱*缴纳社会保险。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意见,本委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项依法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法律后果。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月工资标准及结构、离职时间等申诉事由均予以采信并采纳。

  二、入职时间:2021年11月8日。

  三、工作岗位:分析师。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

  五、月工资标准:2022年6月前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2023年3月起月工资标准为14000元。

  六、离职时间及原因:2023年6月1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无人管理,故自动离职。

  七、关于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2023年3月份正常出勤上班,2023年4月1日起因被申请人经营场所被查封,无法上班,公司也无人管理,故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无法正常上班,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诉求期间的工资,故依法诉求,按14000元×3个月+14000元÷22天×15天=51545元计算,以诉求金额为限。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的工资支付情况及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诉求期间工资支付情况及出勤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支付情况及出勤情况。另外,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故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停工工资及生活费。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工资及生活费31016.46元(14000元+14000元+2360元×80%+2360元×80%÷21.75天×13天)。

  八、关于未休年休假年假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在职期间每年享有年休假5天,但申请人在职期间未休过年假,被申请人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依法诉求,按14000元÷22天×7天×2倍=8909元计算。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年休假安排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未休年假情况。另外,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入职,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入职时已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故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在2022年11月8日起才享有带薪年休假,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11月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经核算,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1490.66元[(12000元×9个月+14000元×2个月+1888元)÷12个月],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113.22元(11490.66元÷21.75天×2天×200%)。

  九、其他事项:申请人当庭自愿撤回其第一、三、五项仲裁请求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委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对本案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工资及生活费31016.46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113.22元;

  三、准许申请人撤回其第一、三、五项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黄浩恒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