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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90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6
名称: 公开裁决书109-深南劳人仲案【2024】816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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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09-深南劳人仲案【2024】8168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8168号。

  申请人:李*,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市*珠宝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赵*。

  委托代理人:朱*,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工资差额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资差额等争议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9321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9年3月15日

  二、工作岗位:亚马逊运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共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

  四、月工资标准:2023年2月1日起申请人月工资为6000

  元,结构包括基本工资2360元+岗位津贴3640元,另有提成(根据本人运营店铺利润的3%计提)。从2024年8月1日起,申请人的月工资被调整为基本工资2360元不变+岗位津贴由3640元调整为2640元,另有提成(根据本人运营店铺利润的3%计提)。

  五、离职时间:2024年10月15日。

  六、关于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主张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正常出勤,从2024年8月1日起被申请人单方面降薪,仅按照月工资5000元的标准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故依法诉求差额,按2024年8月工资差额1000元+2024年9月工资差额1000元=2000元计算。                                                                 

  被申请人辩称,因申请人连续两个月(2024年5月至6月)绩效考核不合格,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连续两次评为不合格,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职降薪处理,公司决定再观察一个月,但申请人2024年7月绩效考核仍不合格,且申请人拒绝调岗,故进行降职处理,从2024年8月1日起,申请人的月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2360元不变+岗位津贴由3640元调整为2640元。被申请人系合法降薪,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诉求期间的工资,不存在差额。

  本委认为,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中的关键条款,亦关系劳动者每月工资收入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调整工作岗位及降低劳动报酬应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据上述及庭审查明,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降职降薪双方有协商一致,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降职降薪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且申请人不予认可,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因此,本委对被申请人提出其“将申请人的岗位津贴由3640元调整为2640元合理合法,无需支付2024年8月至9月工资差额”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七、关于离职情况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从2024年8月1日起单方面降薪,双方沟通无果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于2024年10月15日通过钉钉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人事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均显示已读已接收,当天还通过EMS(快递单号:*)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依法诉求,按离职前(2023年10月至2024年8月)平均工资6553.5元×6个月计算。申请人2024年8月、9月没有提成工资及全勤奖。

  被申请人辩称,确认申请人2024年8月、9月没有提成工资及全勤奖,确认有收到申请人送达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方认为2024年8月1日系合法降薪,并不存在被迫解除事实,故无需支付。

  本委认为,据上述查明,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

  报酬的事实清楚,申请人以此为由于提出被迫离职,并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另据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确认真实性的工资单及上述认定的工资差额,经核算,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6407.92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8447.52元(6407.92元×6个月)。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委认定的事实,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8447.52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

  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范  敏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