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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90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6
名称: 公开裁决书107-深南劳人仲案【2024】838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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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07-深南劳人仲案【2024】8383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8383号。

  申请人:胡*,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陈*,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郭*。

  委托代理人:曾*,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由:工伤待遇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4468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5月1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17526.5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药费54536.73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

  二、工作岗位:司机。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7月6日至2025年6月6日。

  四、月工资情况:申请人主张月工资标准按出车趟数计算(1900元/趟),每月月底通过被申请人员工胡*、曾*、喻*个人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受伤前平均工资13058.5元。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月工资结构包括底薪1720元+绩效/提成(不固定,按出车趟数及距离计算)+补贴(不固定,按出车趟数计算),每月不固定时间通过被申请人员工胡*、曾*、喻*个人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

  据双方确认的《交易明细》显示:“2022年7月工资11217元;2022年8月工资14900元”。

  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张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13058.5元,与双方确认的《交易明细》载明的金额一致,故,本委采纳申请人主张的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数额,即受伤前月平均工资13058.5元。

  五、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在工作中受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3月6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受伤为工伤,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认定申请人为工伤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及医疗终结时间均为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5月13日。

  六、工伤保险及工伤待遇核准情况:被申请人有为申请人缴交工伤保险,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005.6元。

  七、离职时间:申请人主张最后工作至2022年12月6日,离职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2年12月6日,离职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申请人用行动证明已离职。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离职,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故本委不予采纳,对此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因此,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即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离职。

  八、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申请人主张受工伤九级伤残,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依法诉求,按受伤前平均工资13058.5元×8个月计算。被申请人答辩称:已过仲裁时效无需支付,且即便需支付,应按申请人在职期间平均工资7188.50元计算。

  据申请人的《申请书》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网上申请该劳动仲裁案件”。

  本委认为,经上述查明,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该项诉求未超过仲裁时效。因此,申请人受工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双方于2023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核算,申请人诉求金额未超过法定标准,故本委对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4468元,予以支持。

  九、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停工留薪期为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故依法诉求,按13058.5元×9个月计算。被申请人答辩称:已过仲裁时效无需支付,2022年12月6日前的工资已足额支付,此后已离职无需支付。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条及交易流水》显示:“2022年7月工资11217元;2022年8月工资14900元;2022年9月工资3791元;2022年10月工资291元;2022年11月工资10691元;2022年12月工资2241元”。申请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工资条三性不认可,为被申请人单方制作,无申请人签字,对工资结构不认可,2022年12月工资并未发放。银行流水三性认可。

  本委认为,经上述查明,申请人该项诉求未超过仲裁时效。被申请人主张已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工资2241元,但未提交相关转账记录,且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故本委不予采纳,其他月份的工资数额,申请人并未提出异议,本委予以采纳。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5月13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5月1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91796.30元(13058.5元÷21.75天×14天+13058.5元×7个月+13058.5元÷21.75天×9天-3791元÷21.75天×14天-291元-10691元)。

  十、关于医药费问题:申请人主张受工伤,该部分费用社保局未向申请人支付,该部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故依法诉求,按票据之和54536.73元计算。被申请人答辩称:我方已为申请人缴交社保,应由社保局支付。

  本委认为,经上述查明,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缴交了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本委对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医药费,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0446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5月1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91796.3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陈乐霖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