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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90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6
名称: 公开裁决书106-深南劳人仲案【2024】8665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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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06-深南劳人仲案【2024】8665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8665号。

  申请人:麦*,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缪*,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 申 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许*。

  委托代理人:张*,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      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赔偿金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麦*及其委托代理人缪*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022.99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本案律师费5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

  二、工作岗位:新媒体运营主管。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5月6日至2027年5月5日,试用期6个月。

  四、月工资标准:申请人月工资为11000元,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6700元+岗位工资3800元+餐补300元+交通补贴200元。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钉钉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六、离职时间及原因: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4年8月8日,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符合试用期考核为由,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24年8月8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七、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共加班2天,被申请人未支付该加班工资,也未安排调休,故依法诉求,按11000元÷21.75天×2天×200%计算。被申请人答辩称:不同意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申请人入职时入职学习包中明确规章制度,加班需提前在钉钉发起申请需上级审批,但申请人在知悉规章制度的情形下未提起申请,故不予支付。

  据双方确认真实性的《考勤制度》相关内容显示:“加班人员须提前在钉钉上发起加班申请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一级主管批准,二级主管审核批准”。

  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张其存在休息日加班,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工资,但根据双方的《考勤制度》规定,“加班人员须提前在钉钉上发起加班申请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一级主管批准,二级主管审核批准”,鉴于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加班申请的相关证据,且被申请人对其主张的上述加班亦不予认可,故,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八、关于赔偿金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以不符合试用期考核为由,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不认可解除理由,实际解除原因是部门预算不足解除,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故依法诉求,按11000元×0.5个月×2倍计算。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和岗位要求的约定,申请人2024年6月和2024年7月期间没有收入产出,申请人无法完成岗位要求,70分以下不合格,申请人分数为57分,故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赔偿金。

  据双方确认的《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显示:“初签劳动合同设有试用期,为期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根据您的工作表现、工作状态、工作绩效来评估您与岗位匹配程度,并作出考核。若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提前告知,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据申请人提交经被申请人确认的《员工转正答辩评审表》显示:“总分100分,得分在90分以上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以上合格,给予转正,70分以下为不合格,给予终止试用;工作能力权重30%,得分22分、工作态度权重40%,得分15分、工作绩效权重30%,得分20分,考核最终的得分57分,评审意见:基本完成内容产出工作,新闻文案质量不高,工作态度及配合度不佳,运营类动作较少,运营成果少”。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依据《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员工转正答辩评审表》主张申请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的考核标准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予以证明,另外其主张实际解除原因为部门预算不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据此,本委采纳被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依据《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员工转正答辩评审表》以申请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九、关于律师费问题:本委认为,根据本案裁决结果,申请人诉求律师费,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本案全部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陈乐霖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