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9612号。
申请人:肖*,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周*、杨*,均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李*、连*,均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杨*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40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2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5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书。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UI美术,双方有签订期限为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仍存续。
二、月工资标准:14000元。
三、最后工作日:2024年11月30日。
四、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事宜:本委认为,根据申请人确认的事实,被申请人曾于2024年11月13日向申请人提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故双方该日及此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于被申请人,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其2024年11月13日及此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据不足。而根据被申请人确认的事实,双方在此前劳动合同到期即2023年11月30日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7682.55元(12964.18元+12714.44元+12652元+12964.19元+12071.75元+11694.28元+11114.97元+11810.14元+12389.45元+12157.72元+14000元÷21.75天×8天)。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本委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时效抗辩不予采纳。
五、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事宜:本委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被迫离职,该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情形;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为其足额缴交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被迫离职,而其亦未给予被申请人合理期限进行社会保险补缴,故申请人主张的上述被迫离职理由均不成立,应视为其系因个人原因离职。综上,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依据不足,本委对此不予支持。
六、关于离职证明书事宜:本委认为,申请人现已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书。
七、关于律师费事宜: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主张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5000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本委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胜诉比例,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7682.5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书;
四、驳回申请人的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王威淞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