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9936号。
申请人:陈*,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叶*、王*,均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姚*,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邓*,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工资差额等。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工资等争议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本委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姚*、邓*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12月5日期间工资差额123525.55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256.92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884.56元;4、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月工资标准、离职时间及原因: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3D建模设计师,双方有签订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1日。
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综合收益(薪资)确认表》载明:申请人综合薪资为9500元/月,包括基本工资2360元+岗位津贴1140元+工作日加班工资2150元+绩效提成2350元(月度绩效B及以上100%发放)+项目考核奖1500元(月度绩效B及以上100%发放)。另,21:00下班享有餐补20元。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被申请人同意,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6日解除。
二、产假及奖励假: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休过两次产假及奖励假,分别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27日、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12月5日。
三、工资差额: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庭审中称,申请人在职期间两次休产假及奖励假,被申请人均仅是按2360元/月为标准支付休假期间工资,未按法定标准足额支付,故依法诉求差额。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清楚其月工资结构及发放标准,且在收到产假工资后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异议,特别是第一段产假期间的工资,迄今已达三年多,应视为申请人已确认并接受被申请人足额向其发放了产假工资。其次,从申请人的薪资结构看,岗位津贴、加班费、绩效提成和项目考核奖都是依据劳动者是否在岗、是否加班、是否完成绩效考核而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既不在岗,也无任何加班,更不存在完成绩效考核的情况,被申请人按申请人每月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申请人产假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司制度规定。再者,即使被申请人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有误,但因双方对加班工资、绩效提成和项目考核奖约定有发放条件,该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申请人也应当遵守,其产假月工资也最多只能按照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计算,而不应将加班工资、绩效提成和项目考核奖计入。确认按2360元/月为标准支付申请人两次休产假及奖励假期间工资。
经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别于2021年3月29日、2024年1月19日出具的《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载明,本案申请人与其丈夫生育一孩、二孩符合生育政策。
申请人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的税前月工资分别为7274.29元、7388元、7520元、9230元、9240元、9593.79元、9573.79元、9180元、9567.73元、9530.45元、9148.18元、9500元。
申请人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税前月工资分别为9369.57元、9700元、9680元、9740元、9700元、9700元、9680元、9660元、9254.49元、9600元、9680元、9540元。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其丈夫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一孩、二孩,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每生育一孩,享有98天产假及80天奖励假,被申请人应按申请人产假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申请人产假工资;奖励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即奖励假期间工资应按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计算,不包含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申请人月工资中的工作日加班工资2150元不计入奖励假工资计算基数。经本委核算,申请人第一次休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895.52元,第二次休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9608.67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两次休产假期间工资60447.02元(8895.52元/月÷30天×98天+9608.67元/月÷30天×98天),应支付申请人两次奖励假期间工资39200元【(9500元/月-2150元)÷30天×80天×2次】,合计99647.02元。被申请人仅按2360元/月为标准支付,未足额支付事实清楚,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27日及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12月5日产假及奖励假期间工资差额合计71641.69元(99647.02元-2360元/月÷30天×178天×2次)。
四、加班工资:劳动者依法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申请人确认未提供证据证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6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对其诉求的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本委不予支持。
五、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查,申请人在2023年1月、4月、9月、11月、12月分别休年休假3天、1.5天、0.5天、1天、1天;在2024年1月、2月、4月、5月分别休年休假1天、2天、1.4天、0.6天。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处规章制度规定除法定年假外,员工每年都享有奖励年假,当年度年假需到下一年才可申请休假,故其在2023年休的是2022年的年休假,在2024年休的是2023年的年休假,2024年未休过年休假。2023年度享有法定年假5天、奖励年假1天,2024年享有法定年假5天、奖励年假2天,至离职时止尚有7天年休假未休,被申请人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依法诉求。
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庭审中称,被申请人不存在奖励年假的规定,申请人所述奖励年假不属实,也不同意支付其主张的未休奖励年假工资。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入职,次年11月2日起才享有年假,其在2022年申请人已享受6天年休假,那么从申请人2022年休年假的情况可以看出,被申请人的规定都是当年休当年的年休假,所以申请人的年休假已休完且休超了,不存在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
本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享有奖励年假,也未提交证据证明2023年休的是2022年度的年休假,在2024年休的是2023年度的年休假,被申请人亦不认可,故对申请人上述主张均不予采信。申请人在2023年、2024年每年享有法定年休假5天,2023年已休年休假7天,2024年已休年休假5天,不存在未休年休假,申请人诉求未休年休假工资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六、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已无劳动纠纷”与事实不相符,申请人因此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七、律师代理费:申请人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载明,其因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委托律师代理,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胜诉比例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2784元(71641.69元÷128667.03元×5000元)。
裁决结果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本委依法认定的以上事实,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27日及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12月5日产假及奖励假期间工资差额合计71641.69元;
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重新开具离职证明;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2784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曾翠箷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