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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89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6
名称: 公开裁决书100-深南劳人仲案【2025】162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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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00-深南劳人仲案【2025】1628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5】1628号。

  申请人:马*,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叶*。

  委托代理人:楚*、黄*,均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就赔偿金等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马*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楚*及黄*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94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9716.37元(工资已足额支付,当庭自愿撤回该项仲裁请求);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年休假工资1396.80元(当庭自愿撤回该项仲裁请求);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飞书账号里面自己的个人财产余额1080元(当庭撤回该项仲裁请求);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伙食费补贴252元(伙食补助已足额支付,当庭自愿撤回该项仲裁请求);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27000元(当庭自愿撤回该项仲裁请求)。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3年6月28日。

  二、工作岗位:HRBP。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期限自2023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

  四、月工资标准:申请人2024年7月1日前月工资为22000元,工资结构为底薪2360元+职务津贴6874元+加班津贴12766元;2024年7月1日起月工资调整为27000元,工资结构为底薪2360元+职务津贴7679元+加班津贴14261元+绩效工资2700元(浮动)。

  五、离职时间:2025年3月4日。

  六、关于离职情况及赔偿金问题:申请人主张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向其出具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事由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向申请人宣读了7份警告通知书,但没有将7份书面警告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才将7份警告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不认可7份警告通知书中的警告事项。被申请人开具的警告通知书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解除事由不成立,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故依法诉求,按27000元/月×2个月×2倍计算,申请人仅诉求104094元。

  被申请人辩称,2025年3月4日向申请人出具了7份书面警告通知书,让申请人签署,申请人拒绝签署,申请人的直属领导当场宣读了7份书面警告通知书的事实依据,随后向申请人发放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了解除事由为申请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其中提到了2次严重警告及3次书面警告,在解除劳动通知书中的员工确认签收函的栏目,申请人已签名确认对通知里面的事实及内容确认无异议,说明对解除劳动通知书提及的内容无异议。7份警告通知书载明的申请人违反员工手册的事实详见我方提交的证据7份警告通知书。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部分内容载明“经公司调查核实,您在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员工手册第九部分-劳动纪律与处分-第三节书面警告处分……第四节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如果员工在一年内累计收到两次严重警告或三次书面警告的……您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即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落款处员工确认签收函有申请人马*签名,手写备注:仅确认签收,不认同内容……落款日期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质证意见: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真实解除原因是申请人严重违纪。

  另查,被申请人提交的7份《警告通知书》部分内容载明:2025年2月6日、2月9日、2月10日、2月17日、3月4日等申请人违反员工手册的警告内容,7份警告通知书的落款日期均为2025年3月4日,员工确认签名栏均没有员工签名确认。

  申请人回应称,对被申请人提交的7份《警告通知书》三性不予认可,对载明的违规行为不认可,没有申请人的签名确认。被申请人未经调查直接向申请人出具警告通知书,不符合处罚通知的流程,且在时间上都是2025年3月4日,说明7份警告通知书存在集中开具的事实,而且是跟解除劳动通知书同时告知的,存在恶意针对,且试图掩盖违法解除事实的行为。该7份警告通知书中描述的2025年2月6日、2月7日、2月9日、2月10日、3月4日等内容均是以申请人不服从直属领导李*的要求,单方面去进行的阐述,明显是领导给员工穿小鞋。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申请人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

  本委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操作日志、网页浏览日志及各网页浏览截图、人事部固定资产盘点表、7份《警告通知书》主张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纪,以此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对上述证据及7份《警告通知书》的三性均不认可,对7份《警告通知书》中载明的违规行为均不认可,没有申请人的签名确认,且该7份《警告通知书》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均系2025年3月4日同时发出,与常理不符,因此,本委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此外,被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及解除的合法性,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因此,本委对被申请人其主张不予采信,采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的事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及双方确认的月工资标准,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333.33元[(22000元×4个月+27000元×8个月)÷12个月×2个月×200%]。

  七、关于其他问题:申请人当庭自愿撤回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9716.37元、支付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年休假工资1396.80元、支付飞书账号里的个人财产余额1080元、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伙食费补贴252元、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27000元的仲裁请求,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委对申请人该项诉请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01333.33元;

  二、准许申请人撤回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9716.37元、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年休假工资1396.80元、飞书账号里的个人财产余额1080元、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伙食费补贴252元、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27000元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范  敏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卢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