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1422号。
申请人:喻*,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汪*,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袁*。
委托代理人:林*、林**,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述争议一案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喻*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林*、林**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780.78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3395.28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0年5月28日。
二、工作岗位:产品经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四、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数额: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双方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在2023年1月份至2023年12月份期间工资应发情况,故本委依据双方当庭均确认的实发工资情况(2023年1月份实发工资10782.13元、2023年2月份实发工资10646.33元、2023年3月份实发工资10820.93元、2023年4月份实发工资10607.54元、2023年5月份实发工资17405.23元、2023年6月份实发工资10481.87元、2023年7月份实发工资16271.56元、2023年8月份实发工资11615.87元、2023年9月份实发工资11570.86元、2023年10月份实发工资11411.65元、2023年11月份实发工资11366.66元、2023年12月份实发工资11998.94元)核算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数额为12081.63元。
五、离职时间:2024年1月29日。
六、关于赔偿金的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申请人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辞退,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3395.28元。
被申请人辩称有《岗位撤销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申请人岗位撤销的事实,且另提交了《调岗录音及文字》证明有跟申请人协商调岗,但申请人不同意调岗的事实。
申请人对《岗位撤销的情况说明》和《调岗录音及文字》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本委认为,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被申请人提交的《岗位撤销的情况说明》和《调岗录音及文字》均为单方制作,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故上述证据均未能充分有效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申请人岗位撤销的事实,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辞退的事实予以采信并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委依法予以支持,经核算,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653.04元(12081.63元×4个月×2倍)。
七、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本委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实际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依法按胜诉比例由被申请人承担,最高不超过5000元,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261.78元(96653.04元÷113395.28元×5000元)。
八、关于离职证明的问题:本委认为,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1月29日解除,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被申请人当庭同意出具,故本委依法对申请人该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九、关于工资的问题:申请人当庭撤回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780.78元的请求,系其权利的自主处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委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96653.0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4261.78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四、准许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780.78元的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林少珑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