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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88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6
名称: 公开裁决书88-深南劳人仲案【2023】999号至1000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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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88-深南劳人仲案【2023】999号至1000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999号至1000号。

  深南劳人仲案【2023】999号申请人(以下简称999号申请人):李*,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深南劳人仲案【2023】1000号申请人(以下简称1000号申请人):胡*,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2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熊*。

  案由:工资等争议。

  2名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工资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胡*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南劳人仲案【2023】999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13766.34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3726.54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605.30元。

  深南劳人仲案【2023】1000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16045.74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7784.15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033.17元。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问题: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举证等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2名申请人向本委提供《劳动合同》、《社保清单》、《银行流水》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查,《劳动合同》的甲方为被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申请人李*、胡*,落款处均加盖被申请人公章及申请人签名确认;据《社保清单》显示,被申请人为2名申请人缴交了2022年6月和2022年7月的社会保险;据《银行流水》显示,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分别于2022年8月29日、2022年11月6日、2022年11月15日、2023年1月20日支付999号申请人部分工资1000元、5796.07元、1000元、1000元;支付1000号申请人部分工资1000元、7204.99元、1000元、2000元。综上,本委采信2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均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项依法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法律后果,故,本委对2名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月工资标准、离职时间等申诉事由均予以采信并采纳。

  二、入职时间:2名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均为2022年6月1日。

  三、工作岗位:2名申请人均担任主班教师。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月工资标准:999号申请人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2360元+高温费200元+岗位津贴1500元+绩效奖金840元+安全奖100元+全勤奖100元+课时提成(不固定)+业绩提成(不固定)+其他(不固定),自2022年7月份起,岗位津贴调整为2000元;1000号申请人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2360元+高温费200元+岗位津贴2500元+绩效奖金840元+安全奖100元+全勤奖100元+课时提成(不固定)+业绩提成(不固定)+其他(不固定)。

  六、离职时间:根据2名申请人提供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查明,999号至1000号申请人的离职时间分别为2023年2月1日、2023年1月31日。

  七、关于工资问题:2名申请人主张在2022年12月20日之前均正常出勤,此后因被申请人原因停工,但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故依法诉求。2名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按工资条的应发工资计算,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9日期间的工资按照正常工资计算,后续的按2360元×80%计算,计算方式详见《工资计算明细表》,999号申请人仅诉求37492.88元;1000号申请人工资合计为50915.08元,以当庭计算为准。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员工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举证,因被申请人未出庭质证及答辩,本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委采信2名申请人的主张。因此,依据2名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条》《银行流水》《社保清单》《工资计算明细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999号申请人、1000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37492.88元、50915.08元,经核算,上述金额未超过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如数支付。

  八、关于离职原因及赔偿金问题:2名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未足额发放其在职期间的工资,其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且2名申请人已有效告知被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99号申请人按离职前月平均工资7162.86元×1个月=7162.86元,以当庭计算为准;1000号申请人按离职前月平均工资8295.71元×1个月=8295.71元,以当庭计算为准。

  本委认为,经上文查明,被申请人确实未及时足额支付2名申请人工资,事实清楚。故2名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另,据2名申请人提供的《签收证明》查明,被申请人已签收2名申请人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据此,2名申请人离职时已告知被申请人解除事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核算,被申请人应分别支付999号至1000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796.83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6796.83元×1个月)、7828.31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7828.31元×1个月)。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

  深南劳人仲案【2023】999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人民币37492.8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6796.83元。

  深南劳人仲案【2023】1000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人民币50915.0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7828.31元。

  深南劳人仲案【2023】999号至1000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事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刘  慧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