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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879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6
名称: 公开裁决书85-深南劳人仲案【2024】201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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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85-深南劳人仲案【2024】2018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2018号。

  申请人:黄*,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程*。

  委托代理人:程*,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黄*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程*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800元(当庭明确该项仲裁请求金额)。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4年1月10日。

  二、工作岗位:Web前端开发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期限为2024年1月10日至2027年1月9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

  四、月工资标准:申请人试用期月工资8800元,工资结构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280元+岗位津贴1760元+绩效工资1760元,转正后月工资11000元,在职期间没有转正;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不需要签名领取工资,没有发放工资条。

  五、离职过程及赔偿金问题:申请人主张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申请人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4年1月27日,次日起正式停止工作离职。提交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证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故依法诉求,按8800元×0.5个月×2倍计算。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记载部分内容为:“黄*先生,您于2024年1月10日起就职于本公司......现因下列第1项情形,您与公司2024年1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于2024年1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落款处盖有被申请人公章,落款日期为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质证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真实性予以认可。

  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所述的离职过程,并答辩称,因申请人工作经历造假,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在试用期合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本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主张其系合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本委对被申请人系合法解除的主张不予采信,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辞退的事实予以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00元(8800元×0.5个月×2倍)。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88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  王  壹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何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