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10054号。
申请人:陈*,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沈*,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沈*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3791.2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8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3791.20元的25%的经济补偿15947.8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3年6月19日。
二、工作岗位:高级电商运营。
三、月工资标准:申请人月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18000元+绩效奖金3000元(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四、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钉钉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五、离职原因:申请人主张最后工作至2023年10月8日。因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申请人于2023年10月8日被迫离职,申请人离职时有告知被申请人被迫离职的理由,有与被申请人人事主管10月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辞职申请单》可以证明离职原因。
被申请人回应称:确认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3年10月8日。但不确认申请人的离职原因,离职原因为申请人主动离职,申请人也没有向被申请人发起被迫解除的流程,离职时没有告知被申请人系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有《辞职申请单》可以证明离职原因。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人事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内容为日常工作沟通、申请人催要工资等内容。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再查,申请人提交的《辞职申请单》记载,员工姓名:陈*,入职日期:2023年6月19日,部门:运营中心,职务:高级电商运营,辞职理由:1、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2、超3个月未发放工资,个人生活、工作受到影响,员工签字处申请人签字,时间2023年6月19日……其他内容为空白。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仅是证明申请人刚开始提出离职申请,内容并不完整,且落款日期错误,不是最终版本。
又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辞职申请单》记载,员工姓名:陈*,入职日期:2023年6月19日,部门:运营中心,职务:高级电商运营,辞职理由:1、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2、超3个月未发放工资,个人生活、工作受到影响,员工签字处申请人签字,时间2023年10月8日(该时间有涂改,原时间为6月19日),部门领导意见: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同意离职。签字:朱*,日期:2023年10月8日……最后工作日:2023年10月8日,本人同意移交以上事项内所有内容,有关离职手续已按规定办妥……确认从即日起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今后所有从事的一切活动与公司无关。员工确认签字:陈*。申请人对该份证据质证意见为:申请人签字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部门领导意见及人力资源部意见”处不予认可,申请人签字时没有见过该部分的内容。
本委认为,员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离职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用人单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系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被迫离职,向本委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辞职申请单》证明其主张。经前述证据内容查明情况,首先,《辞职申请单》已明确载明离职的理由,且该份证据载明的离职理由,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辞职申请单》载明的理由一致,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故本委对申请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予以采纳。其次,《微信聊天记录》无法直接看出申请人有明确告知被申请人,系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被迫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本委对申请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采纳。最后,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但未向本委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本委对被申请人主张的离职原因,不予以采信。综上,申请人在离职时已经通过有效方式告知被申请人离职理由,据此,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原因予以采信。
六、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申请人主张在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故依法诉求,按2023年6月工资18000元÷22天×10天+18000元×3个月(2023年7月至9月)+2023年10月工资18000元÷22天×5天-五险一金个人缴交部分合计2481.53元=63791.20元计算。
被申请人回应称:确认未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3791.20元,同意支付,但公司尚没有支付能力。
本委认为,根据上述庭审查明情况,被申请人当庭确认未支付申请人诉求期间的工资及工资数额,且同意支付,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63791.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七、关于拖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5%经济补偿: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3791.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按63791.20元×25%元=15947.80元计算。有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劳动监察部门有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但具体整改时间申请人不清楚,申请人有收到劳动监察部门向其发出的短信回执,载明被申请人逾期未按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支付员工工资,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5万元。
被申请人回应称:受大环境影响,被申请人因现金流困难,并无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申请人曾经作为公司的一员,仲裁索要工资,公司表示理解,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最困难的时候,同时在多个政府平台上恶意举报投诉被申请人,导致被申请人的处境雪上加霜,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该项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驳回。确认有收到劳动监察部门向被申请人发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但并非针对申请人一人,代理人不清楚具体的整改限期。确认劳动监察部门对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5万元。
本委认为,首先,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已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已对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5万元,被申请人对此亦表示认可,事实清楚。其次,被申请人主张因受大环境影响,现金流困难,故未及时支付员工工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客观环境影响,无法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或已与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延期支付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本委对被申请人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最后,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属于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法定标准,据此,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予以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确实存在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其限期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且逾期未支付的情形,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据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因拖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付赔偿金人民币15947.80元。
八、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资,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按18000元×1个月计算。
本委认为,根据本委前述对离职原因的认定,申请人在离职时已经通过有效方式告知被申请人离职理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另根据申请人前述对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期间应发工资的主张金额及本委依法认定,申请人离职前应发月平均工资为18000元,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9000元(按18000元×0.5个月计算)。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63791.2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9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拖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付赔偿金人民币15947.8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事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陈宝伟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