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8575号。
申请人:代*,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刘*,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代*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12000元(当庭自愿撤回该项仲裁请求);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12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2年11月21日。
二、工作岗位:包装设计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期限为2022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的劳动合同。
四、申请人月工资标准:申请人入职时月工资10000元,2023年3月起月工资调整为12000元,没有工资结构。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人脸识别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六、离职过程及经济补偿:申请人主张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离职,要求办理交接,解除原因为被申请人处的该岗位撤销,也没有安排其他工作岗位,此后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3年8月30日,次日起正式停止工作离职,仅办理工作交接,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12000元×1个月计算。有《聊天记录截图》可以证明我方主张的离职原因及时间,但因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移除企业微信,无法核实原始载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质证意见为:三性不予认可,聊天人员身份不明,无法确定申请人主张的证明内容。
被申请人回应称: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3年8月29日,次日起没有回公司上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属于自离,并非违法解除及协商解除,应予以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离职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庭没有书面证据证明离职原因及最后工作时间。
本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向本委提交《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明,但该证据未经法定机构公证或保全,相关截图无法证明对话双方的身份,且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委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申请人就其主张未提交其他有效的书面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另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属于自离,但未向本委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自离的事实,亦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申请人的离职事实,故本委认定为由被申请人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为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核算,申请人离职前(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11250元【(按10000元×3个月+12000元×5个月)÷8个月计算】,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1250元(计算方式: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1250元×1个月)。
七、关于代通知金:申请人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3点,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故依法诉求,但当庭无书面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发生客观变化,按12000元×1个月计算。
本委认为,据前述对申请人离职原因的认定,申请人的该项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需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情形,故其诉求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八、其他:申请人当庭自愿撤回第一项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000元的仲裁请求,属自身处分其权益的行为,于法不悖,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委对申请人该项诉请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1250元;
二、准许申请人撤回本案第一项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陈宝伟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