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87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6
名称: 公开裁决书80-深南劳人仲案【2023】836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公开裁决书80-深南劳人仲案【2023】8363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8363号。

  申请人:贺*,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方*。

  委托代理人:温*,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贺*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温*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2年7月18日。

  二、工作岗位:仓库管理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期限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

  四、月工资标准:申请人每月固定工资6000元。

  五、离职过程及赔偿金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单方辞退申请人,辞退理由为申请人工作表现不能达到公司预期值,并于当天向申请人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3年8月3日,次日起正式停止工作离职,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提交有《员工辞退通知书》(该证据记载部分内容为:“贺*先生......鉴于你目前的工作表现不能达到公司预期值,现公司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予以解除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你于2023年8月3日前办理离职手续......”落款处盖有被申请人公章,落款日期为2023年8月3日)为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故依法诉求。诉求金额按6000元×1个月×2倍诉求。被申请人质证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员工辞退通知书》三性予以认可。

  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所述的离职过程,并答辩称申请人在配货环节多次出错,导致重复翻箱,配送时效受到严重影响,且申请人存在5次未完成工作便擅自离岗的情况,被申请人多次与申请人沟通,但申请人仍未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另,由于申请人的失职行为,被申请人须额外聘用临时工,累计产生8671元的额外成本,因申请人工作失误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约15000元的利润,故被申请人系合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提交有《6月考勤表》、《7月考勤表》、《工作出错表》予以证明。申请人质证意见:对《6月考勤表》、《7月考勤表》、《工作出错表》三性均不予认可。

  本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就其主张向本委提交了《6月考勤表》、《7月考勤表》、《工作出错表》予以证明。但被申请人提交的《6月考勤表》、《7月考勤表》系打印件,《工作出错表》系照片,均为电子证据,未经法定机构公证或保全,真实性存疑,且该证据中并无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也不予认可,故本委对该证据不予采纳。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员工辞退通知书》中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辞退的事实予以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2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王  壹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