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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87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6
名称: 公开裁决书78-深南劳人仲案【2024】3290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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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78-深南劳人仲案【2024】3290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3290号。

  申请人:覃*,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前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彭*。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覃*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对其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924.42元(当庭明确该项仲裁请求及金额);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100元(当庭明确该项仲裁请求)。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其于2021年5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服装开发,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该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3年5月17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

  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委对被申请人依法按缺席裁决。

  申请人就其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向本委提交了加盖被申请人公章的《劳动合同》(该证据记载的劳动合同期限与申请人当庭陈述相符)及《社保清单》(该证据记载:前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为覃*缴纳了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的社会保险,其中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社保个人应承担部分为335.32元,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社保个人应承担部分为351.44元)予以证明。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予以采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另因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书面答辩及与本案相关的任何证据材料,依法应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最后工作时间及离职时间等申诉事由予以采信。

  二、关于月工资情况:申请人主张其月工资总额为15000元,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按深圳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级津贴+绩效工资+出差补助;另有餐补200元及提成(按成品销售额毛利润的5%计提)。通过被申请人员工(包括彭*、黄*、王*等)个人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上月工资(提成跟随工资一起发放)。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记载:乙方的薪资由基本工资+职级津贴+绩效工资+出差补助+个人提成等构成,其中基本工资2200元……由甲方每月22号支付给乙方。

  另查,申请人提交的《招商银行交易流水》记载:1、黄*分别于2022年6月26日、2022年9月29日、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30日、2022年12月29日向覃*转账14663.68元(申请人主张系2022年5月薪资)、14640.56元(申请人主张系2022年8月薪资)、15034.56元(申请人主张系2022年9月薪资)、31741.39元(申请人主张系2022年10月薪资)、16439.43元(申请人主张系2022年11月薪资);2、彭*分别于2022年7月26日、2022年8月24日、2023年2月2日、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20日向覃*转账14664.68元(申请人主张系2022年6月薪资)、14640.56元(申请人主张系2022年7月薪资)、26970.55元(申请人主张系2022年12月薪资)、14848.56元(申请人主张系2023年1月薪资)、14847.56元(申请人主张系2023年2月薪资);3、王*分别于2023年5月10日、2023年8月22日向覃*转账14848.56元(申请人主张系2023年3月薪资)、14158.90元(申请人主张系2023年4月薪资)。

  本委认为,首先,申请人主张其每月另有餐补2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委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采信。其次,据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记载的工资结构,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提成计提方式及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提成计提方式及标准予以采信。再次,申请人提交了《招商银行交易流水》以证明其工资发放情况,申请人虽未能举证证明转账对方身份,但银行转账时间与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支付时间基本一致,转账的金额也与申请人当庭陈述基本相符,故本委合理采信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支付情况。综上,本委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招商银行交易流水》及《社保清单》进行核算,申请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17640.34元。

  三、关于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诉求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被申请人仅支付5000元,故依法诉求。按15000元÷21.75天×12天-社保个人承担部分351.44元-已支付5000元计算。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出勤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的情况予以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第四十八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前述月工资标准的认定,经核算,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924.42元,未超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四、关于离职原因及经济补偿问题:申请人主张2023年5月17日经被申请人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辞退员工补偿协议书》,申请人认为协议书中手写部分“离职补偿2个月薪资整”即为经济补偿,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相应经济补偿,故依法诉求。按15000元×2个月+餐补200元×0.5个月计算。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辞退员工补偿协议书》记载:“甲方:前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乙方:覃*……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双方的劳动关系随之终止……三、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乙方办理完本协议第2条所述事项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四、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至2023年5月17日止,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也结算至2023年7月17日止……”,甲方处加盖被申请人公章,乙方签字为覃*,2023年5月17日。该协议书第四条另手写“离职补偿2个月薪资整”,申请人主张该部分为被申请人人事手写。

  本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辞退员工补偿协议书》经当庭核验原件,该证据有被申请人加盖公章及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当庭陈述的离职原因与该证据记载相符,而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离职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原因予以采信。另,

  双方并未在该协议中明确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该协议亦未明确“甲方结算至2023年7月17日止的报酬”即为申请人的离职补偿,协议中手写部分“离职补偿2个月薪资整”虽未见签名或盖章,但申请人在庭审中对该部分内容予以认可,而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及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申请人依据该协议仅诉求2个月薪资作为补偿,属自身处分其权益的行为,于法不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结合前述事实认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申请人诉求金额未超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五、其他事项:申请人当庭自愿撤回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属自身处分其权益的行为,于法不悖,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委对申请人该项诉请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第四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924.4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0100元;

  三、准许申请人当庭自愿撤回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林海伦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覃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