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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855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5
名称: 公开裁决书73-深南劳人仲案【2024】424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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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73-深南劳人仲案【2024】4243号

发布日期:2025-12-25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4243

  申请人:赵*,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工资差额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赵*到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依法按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25498.11元(当庭明确仲裁请求及金额)。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其于2022年4月2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病毒制备工程师,双方有签订期限为2022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基本工资11000元,另有餐补、加班补贴及奖金,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领取工资不需要签名,有发放电子工资条;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钉钉打卡方式记录考勤;申请人最后正常提供劳动至2023年12月25日,双方劳动关系自2024年3月27日起解除,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对被申请人依法按缺席裁决。

  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向本委提交了加盖被申请人公章的《劳动合同》(该证据记载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与申请人当庭陈述相符)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称:“一、公司因受经济环境等不利影响,导致工资延迟发放。二、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的工资金额26498.11元,公司已于2024年2月7日支付申请人1000元,未支付金额是25498.11元”。

  综合以上查明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就本案提交了《工资条(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 》(该份证据记载部分内容为:“2023年10月工资。姓名:赵*,薪酬标准11000元......应补餐补306元,加班补贴0元,奖金0元......实际发放工资9517.03元;2023年11月工资。姓名:赵*,薪酬标准11000元......应补餐补374元,加班补贴60元,奖金0元......实际发放工资9632.23元;2023年12月工资。姓名:赵*,薪酬标准11000元......应补餐补255元,加班补贴90元,奖金0元......实际发放工资7348.85元”。申请人对工资条三性予以认可,确认工资条中记载的实发工资数额,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1000元)及《打卡记录》(申请人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予以证明上述主张,除此外未提交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法应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被申请人提交经申请人三性认可的《工资条》中记载的工资标准及结构与申请人主张的月工资标准及结构相符,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诉事由予以采信。

  二、关于工资差额:申请人主张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正常出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6498.11元,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000元,故依法诉求差额,按26498.11元-1000元=25498.11元计算。

  本委认为,综合以上庭审查明情况,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25498.11元事实清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25498.11元,符合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25498.11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王  壹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