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7762号。
申请人:刘*,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成立时间:*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马*,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马*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
相关案情
一、双方无争议事项: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业务前台副总监,双方有签订期限为2024年6月13日至2027年6月12日的劳动合同,合同记载试用期6个月。申请人月固定工资30000元,没有工资结构。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4年8月28日,当日工作结束后正式停止工作离职,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二、关于离职原因及赔偿金:申请人主张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申请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申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的解除理由,认为是违法解除,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30000元×0.5个月×2倍计算。
被申请人回应称:确认申请人的离职原因,但不同意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入职时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内员工岗位目标责任书》,并约定考核标准,考核周期为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12月10日,申请人在2024年8月21日述职时,其岗位目标责任书中约定的各项考核产出均为0,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4条第2款第1项约定及录用通知书中第9条第1项约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
申请人回应称:确认申请人在2024年8月21日述职时,其岗位目标责任书中约定的各项考核产出均为0,但不认可被申请人的解除理由。申请人的考核周期为6个月,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时考核周期未达到6个月,且销售岗位的业绩具有累积性,被申请人仅以不足3个月的时间就对申请人的销售情况进行考核,并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关系,不合理。岗位目标责任书对申请人的考核并未拆分到周或月,申请人事先不知道被申请人在约定的考核周期内还需要再进行考核,也未告知申请人关于月份的考核标准,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除理由不合理。
经查,双方认可真实性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相关内容记载:“(二)甲方的解除权……(1)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岗位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试用期间表现(包括态度、考勤……业绩等)不合格,拒不参加新员工培训、学习……未通过转正评审等情形”。《录用通知书》相关内容记载:“9、劳动合同与试用期:(1)……如在试用期间表现达不到公司要求,或不能通过试用期满评估,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就其合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首先,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双方均确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申请人入职时签订的《试用期内员工岗位目标责任书》考核周期为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12月10日。申请人亦确认在2024年8月21日述职时,其岗位目标责任书中约定的各项考核产出均为0,事实清楚。其次,被申请人主张因申请人2024年8月21日述职时,其岗位目标责任书中约定的各项考核产出均为0,故依据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内员工岗位目标责任书》、《劳动合同》及《录用通知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根据前述查明情况,《试用期内员工岗位目标责任书》考核周期为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12月10日,双方并未就月度考核指标进行明确约定,据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2024年8月21日述职时的产出情况,认定申请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不足,且申请人亦不予认可,故本委对被申请人的解除理由不予采信。最后,被申请人就其合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综上,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陈宝伟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