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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85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5
名称: 公开裁决书68-深南劳人仲案【2024】419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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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68-深南劳人仲案【2024】4199号

发布日期:2025-12-25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4199号。

  申请人:余*,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罗*。

  委托代理人:刘*,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余*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陈*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项目经理,双方有签订期限为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

  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24175.42元。

  三、工作时间: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上班有半小时弹性时间,下班时间根据上班打卡时间顺延)。

  四、关于离职过程及赔偿金:申请人主张202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副总及人事经理分别与申请人沟通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并未涉及处分通知单的内容),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人事经理通过企业微信向申请人发送五份处分通知单;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公司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向申请人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4年4月1日。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辞退理由不予认可,认为系违法辞退,故依法诉求,按24175.42×1个月×2倍=48350.84元计算,以当庭计算为准。提交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证明。

  经查,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余*……因您多次违反公司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其中已被公司记4次小过,为严肃纪律,现根据《员工奖罚管理制度》第【6.7.16】条的规定:‘一年内累计被行政处分记小过3次及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辞退或开除处分……’。特通知您:公司将于2024年4月1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三性予以认可,并当庭称,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人事经理发送五份处分通知单后,2024年3月29日申请人仍长时间离岗,故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公司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为由,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提交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修订记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事经理聊天记录》及《监控视频截图》予以证明。

  经查,《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修订记录记载部分内容:第六条员工惩处行政处分作业及标准,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员工行政处分记小过1次,(2)上班打卡后,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者;7、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辞退或开除处分……(2)违反劳动纪律者:16)一年内累计被行政处分记小过3次及以上者。

  再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事经理聊天记录》记载:被申请人人事经理向申请人发送五份处分通知单,申请人回复“与事实不符,本人不予接受”。该五份处分通知单记载:余*在未向公司请假的情况下,分别于2024年3月22日9:30-11:30、14:00-16:30,2024年3月25日14:00-14:30、16:15-17:40,2024年3月26日10:02-11:50、14:50-15:30、16:00-18:00,2024年3月27日10:00-10:30、11:00-11:30、13:30-14:00、15:30-17:00,2024年3月28日9:30-10:00、14:00-14:30、16:00-17:30长时间离岗,未到岗位工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记小过一次的处分。

  申请人对《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修订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事经理聊天记录》中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处分通知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记载内容不予认可,申请人已记不清楚处分通知单所记载离岗时间的具体情形。对《监控视频截图》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申请人长时间离岗。

  申请人称,在职期间的工作内容包括:客户技术对接(线上微信或电话)、项目管理(项目人员管理、线下项目难点技术攻克、组织会议)、项目现场交付(外地)。因工作需频繁与工作人员或客户进行对接,不在岗位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正常进行工作或长时间离岗。

  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并主张申请人有参与被申请人处员工奖惩制度的修订,其明确知悉被申请人处要求员工不得长时间无故离岗的规章制度,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上班打卡后,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者”视为离岗,虽被申请人未明确规定离岗多长时间可视为违反公司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但申请人多次离岗时间超过30分钟,如申请人与客户进行沟通,其通话时间已超合理范围,申请人长时间不在工作岗位,亦超过必要办理私人事务时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处分通知单时,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进行阐明或解释,与常理不符。

  本委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劳动者,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在其应当忠实履行遵守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的义务,被申请人虽在规章制度中未明确规定“离岗”的具体情形和时长,但并不影响劳动者履行其忠实勤勉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存在多次违反公司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向本委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事经理聊天记录》中被申请人人事经理向其发送的处分通知单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记载的内容,而申请人未对处分通知单上所记载离岗时间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证,申请人在一周内连续多次长时间未在工作岗位,已严重违背了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故,本委采信被申请人系合法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主张。据此,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的主张,本委不予采信,对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诉求,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  林海伦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覃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