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4422号。
申请人:黄*,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一:*(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费*。
委托代理人:陈*,系*(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二:*(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
案由:季度奖金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黄*到庭,被申请人一委托代理人陈*到庭,被申请人二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对被申请人二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季度奖金差额7500元(当庭明确仲裁请求);2、请求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入职被申请人一处,担任亚马逊运营,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23年8月9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试用期自2023年8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
二、月工资标准、结构:申请人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2360元+弹性加班费5640元,另有季度奖金(按个人季度综合奖金基数×个人绩效系数×在岗系数×团队奖金包系数计提);每月10日以被申请人一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上月工资,当个季度第二个月发放上个季度的季度奖金。
被申请人一主张申请人的季度奖金(按个人季度综合奖金基数×个人绩效系数×在岗系数×团队奖金包系数计提,但需根据个人业绩情况及公司业绩情况进行发放),申请人的其它陈述属实。
三、离职时间:2024年4月15日。
四、关于季度奖金差额:申请人主张其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正常出勤,应享有季度奖金,但被申请人一仅支付申请人诉求期间部分季度奖金2936.09元,故依法诉求。按2023年第4季度季度奖金[9047.96元-2023年年终奖(4.7个月÷12个月×8000元)]÷1.7个月×3个月-已支付2936.09元=7501.49元计算,申请人仅诉求7500元。
被申请人一辩称,已足额支付申请人诉求期间季度奖金2936.09元。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其诉求期间的季度奖金应以上一季度奖金发放金额作为基数计算,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被申请人一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季度奖金计算基数不予采纳。而被申请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主张其向申请人支付季度奖金属于用人单位行使企业自主用工管理权的行为,亦与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相符,故,本委对该主张予以采信。综上,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上述期间的季度奖金,依据不足,本委对此不予支持。
五、关于连带责任:本委认为,经前述查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故其要求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 林海伦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覃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