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福德(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受理余威宇、黄振子、邓翔、宋建军、陶翠霞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3005号至3009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3005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798.52元;
二、被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的提成工资人民币19354.66元;
三、被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高温津贴人民币1200元;
四、被二对被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3006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737.56元;
二、被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的提成工资人民币23304.76元;
三、被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高温津贴人民币1200元;
四、被二对被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3007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5026元;
二、被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的提成工资人民币13061元;
三、被二对被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准许申请人撤回要求被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高温津贴的申诉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3008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1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2860.26元;
二、被二对被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准许申请人撤回要求被一支付(报销)医疗费用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申诉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3009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375.33元;
二、请求被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提成工资人民币3035元;
三、被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高温津贴人民币1200元;
四、被二对被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5】3005号至3009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