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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淡明洁、许浩帆、张宏华、石锋柱、董美裕、陈仕玮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715号至172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淡明洁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9200元,支付许浩帆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0000元,支付张宏华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6000元,支付石锋柱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4000元,支付董美裕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5525元,支付陈仕玮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2950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石锋柱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000元,支付申请人董美裕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000元;
三、驳回淡明洁等6名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