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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蒋荣飞、林钦镇、梁文锦、陈庚、方月萍、钟城广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497号至150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1497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1497号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2000元;
二、准许1497号申请人撤回第二项、第三项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1498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1498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5年3月2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支付1498号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0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1498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0元;
四、被申请人向1498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五、准许1498申请人撤回第四项、第五项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1499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1499号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2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1499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550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1500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1500号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79800元;
二、准许1500号申请人撤回第二项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1501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1501号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89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1501号申请人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2月1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775.86元;
三、准许1501号申请人撤回第三项、第四项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1502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1502号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4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1502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5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1502号申请人2023年5月30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0000元;
四、准许1502号申请人撤回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5】1497号至1500号、1502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5】1501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