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幼尔摄影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受理王勤英、张燕军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262号至26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262号案件裁决如下:
驳回262号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263号案件裁决如下:
驳回263号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