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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133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6-27
名称: 公开裁决书61-深南劳人仲案【2023】2646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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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61-深南劳人仲案【2023】2646号

发布日期:2025-06-30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2646号。

  申请人:王*,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罗*。

  委托代理人:李*,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2年10月12日。

  二、工作岗位:物流运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2日,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四、申请人月工资标准:申请人月固定工资8000元。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7.5小时,以钉钉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六、离职时间:2022年12月30日。

  七、关于离职情况及赔偿金:申请人主张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因公司战略调整将申请人辞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故依法诉求。按8000元/月×0.5个月×2倍计算。

  被申请人回应称:申请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通过三个月试用期,申请人违反了被申请人处的管理条例以及大厦无烟环境的管理制度,在办公室内熏烟造成办公桌损坏,被申请人认为系合法解除,故无需支付赔偿金。

  据申请人提交经被申请人确认真实性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内容显示:“……被申请人:……由于公司明年业务方向要调整到国内,跨境业务逐步会停掉,物流的工作也基本没有什么了,所以很抱歉,麻烦这两天你把手里的工作收尾并整理一下,周五去公司做下交接……申请人:这是辞退吗?被申请人:是的,工资会给你结算到月底哈”。

  本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就其解除理由及解除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因公司业务调整,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但未向本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存在业务调整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大厦无烟环境的管理制度,在办公室内熏烟造成办公桌损坏,但就其该项主张亦未向本委提交书面证据证明,且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故,本委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8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陈宝伟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淦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