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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曾楚楚、吴丽敏、林镇丰、李俊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548至1551号),诉求为:
1、请求支付曾楚楚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8351元;
2、请求支付曾楚楚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3月6日年假工资5344.83元;
3、请求支付曾楚楚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1月31日延长时间加班工资4276元;
4、请求支付曾楚楚未报销金额855元;
5、请求支付曾楚楚2025年2月5日至2025年3月6日被迫停工工资15500元;
6、请求支付曾楚楚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31000元;
7、请求支付吴丽敏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310.34元;
8、请求支付吴丽敏2024年8月12日至2025年3月6日未休年假工资8689.66元;
9、请求支付吴丽敏2025年2月5日至2025年3月6日停工工资18000元;
10、请求支付吴丽敏2024年8月12日至2025年1月28日加班工资4965.52元;
11、请求支付吴丽敏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0元;
12、请求支付林镇丰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4206.89元;
13、请求支付林镇丰2024年6月19日至2025年3月6日年假工资5793元;
14、请求支付林镇丰2025年2月5日至2025年3月6日被迫停工工资12000元;
15、请求支付林镇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元;
16、请求支付李俊超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4000元;
17、请求支付李俊超非法辞退赔偿金34000元;
18、请求支付李俊超2024、2025年年假工资11724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7月16日14:30在庭审室10(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