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客厅(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毛陈、杨博武、张凯丽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481号至1483号),仲裁请求为:
1、荟客厅(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毛陈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8291.14元;
2、荟客厅(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杨博武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9276.14元。
3、荟客厅(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凯丽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1714.25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7月16日上午10:00在庭审室3(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