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一):
本委已受理何陶诉你、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2216号),仲裁请求为:
1.被申请人一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9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577202.13元;
2.被申请人一支付报销款(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已通过公司报销流程审批但未实际支付报销的款项),小计金额:14379.4元;
3.被申请人一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234975元;
4.被申请人二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承担被申请人一不能支付的全部涉案金额)。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7月2日下午2:30在庭审室8(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