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圆丰达速递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吴鑫潮、余奇香、张仕龙、胡习文、姚龙、连志刚、旷斌、马双齐、王凯诉你及邓荣华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2219-2227号)。仲裁请求为:
1.深圳市圆丰达速递有限公司支付吴鑫潮等9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73553.8元;
2.深圳市圆丰达速递有限公司支付吴鑫潮等5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2月26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小计金额:120040元;
3.深圳市圆丰达速递有限公司支付吴鑫潮等9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53603.4元;
4.确认深圳市圆丰达速递有限公司与吴鑫潮等9人2024年10月26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5.深圳市圆丰达速递有限公司退还王凯押金,小计金额:10000.00元;
6.由邓荣华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6月26日下午2:30在庭审室2(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