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客小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受理文小军、黄凤姣、张嘉琪、石新飞、叶磊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8992号至8996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992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8992号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6880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8992号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8201.45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8992号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7261.06元;
四、被申请人一支付8992号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477.70元;
五、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993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8993号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7169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8993号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3277.50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8993号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837.17元;
四、被申请人一支付8993号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579.15元;
五、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994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8994号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2421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8994号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9664.70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8994号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0212.52元;
四、被申请人一支付8994号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402.08元;
五、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995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8995号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7905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8995号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1463.55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8995号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9001.07元;
四、被申请人一支付8995号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785.97元;
五、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996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8996号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1495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8996号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4560.85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8996号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1473.14元;
四、被申请人一支付8996号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630.89元;
五、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5年5月8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D2栋102。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4】8994号至8996号案件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4】8992号至8993号案件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