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交互城市(深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深圳闪电鸟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北京泛谷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李鸿丹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528号)。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从2024年4月21日至2025年3月2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000元;3.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06170.81元;4.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待补及报销费用3302.93元;5.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20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0000元;6.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8000元;7.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2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4827.59元;8.被申请人一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及依法为申请人办理退工退档手续、社保转移手续;9.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因本次劳动仲裁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10.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6月23日上午9:30在庭审室4(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5)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