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恒电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深圳市中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清远市中日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
本委已受理侯宇翔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886号)。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于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6022元;
4.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9日至2024年8月23日期间提成工资110500元;
5.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400元;
6.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23日期间高温补贴831.82元;
7.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23日期间年休假工资5127.36元;
8.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9.裁决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6月19日上午9:30在庭审室6(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