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衍生品温度计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
本委已受理薛哲斯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963号)。仲裁请求为:
1、请求深圳市衍生品温度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元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2月27日至2025年3月5日期间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955.15元;
2、请求深圳市衍生品温度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元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2月27日至2025年3月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259.07元;
3、请求深圳市衍生品温度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元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5年1月份工资18000元、2025年2月份工资18000元;
4、请求深圳市衍生品温度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元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5日期间工资2482.76元;
5、请求深圳市衍生品温度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元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3日期间加班工资4137.93元;
6、请求深圳市衍生品温度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元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7、请求确认薛哲斯与深圳市衍生品温度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请深圳市衍生品温度计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薛哲斯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6月24日9:30在庭审室11(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