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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090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4-28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5】1395、1396、139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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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5】1395、1396、1397号

发布日期:2025-04-28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土蚝金竹笼蒸蚝餐饮店:

  本委已受理郭凯延、冯锦和、李锦鸿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395、1396、1397号)。仲裁请求为:

  1、请求确认郭凯延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土蚝金竹笼蒸蚝餐饮店2025年2月12日至2025年2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土蚝金竹笼蒸蚝餐饮店支付郭凯延2025年2月12日至2025年2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00元;

  3、请求确认冯锦和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土蚝金竹笼蒸蚝餐饮店2025年1月19日至2025年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4、请求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土蚝金竹笼蒸蚝餐饮店支付冯锦和2025年1月19日至2025年2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882元;

  5、请求确认李锦鸿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土蚝金竹笼蒸蚝餐饮店2025年1月19日至2025年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6、请求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土蚝金竹笼蒸蚝餐饮店支付李锦鸿2025年1月19日至2025年2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844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6月16日9:30在庭审室11(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