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隆(深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谢正恩诉你、东莞福瑞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吉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吉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领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荣丽(第三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386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谢正恩与东莞福瑞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隆(深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吉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吉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领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东莞福瑞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隆(深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吉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吉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领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谢正恩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小计金额:5000.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6月12日14:30在庭审室13(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南山劳动大厦四楼419))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