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曼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汤亮丽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755号)。仲裁请求为:
1、请求确认汤亮丽与深圳市康曼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至2025年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确认汤亮丽与深圳市康曼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4日解除;
3、请求深圳市康曼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28337.34元;
4、请求深圳市康曼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提成工资23000元;
5、请求深圳市康曼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1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3469.28元;
6、请求深圳市康曼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659元;
7、请求深圳市康曼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8、请求深圳市康曼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用。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6月10日9:30在庭审室11(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