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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梁文谦诉你、被申请人六深圳市力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八天津市力高伟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019号)。仲裁请求为:1.申请人与上述九名被申请人自2021年3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确认存在劳动关系;2.上述九名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及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241853.73元;3.上述九名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绩效奖金1237500元;4.上述九名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82758.62元;5.上述九名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322637.93元;6.上述九名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8793.1元;7.上述九名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租补贴款85733元;8.上述九名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4636元;9.上述九名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30000元;10.上述九名被申请人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6月4日上午9:30在庭审室4(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5)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