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舟哈帝斯(深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哈帝斯汉堡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灵芝分店(被申请人二):
本委已受理陆娟娟、陈双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469号、1565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陆娟娟与青舟哈帝斯(深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青舟哈帝斯(深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陆娟娟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1月2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7102.61元;
3.青舟哈帝斯(深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陆娟娟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8551.3元;
4.确认陈双与青舟哈帝斯(深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7月13日至2025年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5.青舟哈帝斯(深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9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6426.8元;
6.青舟哈帝斯(深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9日工作日加班工资,小计金额:7758.62元;
7.青舟哈帝斯(深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小计金额:2068.7元;
8.哈帝斯汉堡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灵芝分店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6月9日下午2:30在庭审室6(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