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我想静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一):
本委受理方洋、符明华、罗明华、赵爱君、卢川东、钟燕良、钟卓辉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9258号至9264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9258号案件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方洋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9259号案件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符明华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9260号案件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罗明华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9261号案件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爱君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9262号案件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卢川东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9263号案件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钟燕良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9264号案件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钟卓辉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5年4月9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向南社区大板桥巷19号101。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